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和信通卡章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鼓励消费、减少现钞交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的和信通卡是指由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覆盖四川全省、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和信通卡),卡片介质为非接触式IC卡、磁条卡等,分为和信通记名卡与和信通不记名卡。

第三条

记名和信通卡是指本公司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和信通卡。

不记名和信通卡是指本公司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和信通卡。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凭相关有效证件,向本公司和信通卡售卡大厅购买和信通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法人或其他组织购卡除需经办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办理。

第五条

购买和信通卡,购卡人应在本公司销售人员协助下填写《销售订货单》,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和信通卡实行限额发行政策,每张不记名和信通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每张记名和信通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个人或单位办理记名和信通卡或一次性办理购卡金额1万元以上的不记名和信通卡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由本公司进行实名登记。

第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不能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包括使用支票、汇票、汇款、网银划帐等。

第九条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和信通卡。

第十条

记名和信通卡充值方式目前提供和信通卡销售网点充值、银行网点代充值、和信通卡转存充值。记名和信通卡充值后卡内资金余额不超过5000元。

充值后的记名和信通卡,持卡人账户内金额可一次或分次消费,可反复充值消费。

记名和信通卡的金额无有效期限制,可以长期使用。

记名和信通卡密码可以由持卡人自行修改,持卡人可以通过和信通客服中心办理冻结、挂失、赎回、补办。

第十一条

不记名和信通卡卡内金额可一次或分次使用,用完废止,不可重复充值。不记名和信通卡可以充值到记名和信通卡内使用,以方便消费,但卡内累积资金不能超过5000元。

不记名和信通卡按出售日起由系统控制有效期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持卡人可以通过客服电话办理延期手续并缴纳账户管理费。不记名和信通卡密码不可以修改,持卡人不可办理冻结、挂失、赎回、补办。

第十二条

凡是现金购买的和信通卡,当天激活使用;采取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的,资金到帐后方可激活使用。

第十三条

购买和信通卡的客户,本公司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向购卡人出具正规发票,持和信通卡消费时,商户不再向持卡人出具可供报销的发票。

第十四条

购卡人对卡面有特殊要求需单独印制的,制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本公司向购卡人收取购卡金额以外费用的,将在购卡人购卡时告知。

第十五条

持卡人获得记名和信通卡后,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持卡人不应将密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和信通卡持卡人可在本公司www.hexinpass.com网站进行注册,按照网站注册的要求,登记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成为网站注册用户,从而获得各类网上购物、查询余额等会员专属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和信通卡“特约商户”是指本公司与和信通卡受理企业约定,接受和信通卡刷卡消费的应用单位。和信通持卡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www.hexinpass.com网站的“特约商户”栏目及和信通卡用户手册查询可使用和信通卡的特约商户,也可以根据特约商户收款处张贴的和信通卡标识,选择使用和信通卡。此外,持卡人可在部分优惠联盟商户享受特约商户为其提供的折扣优惠。受理和信通卡的特约商户会不时发生增加或减少,同时由特约商户提供的优惠活动及相关信息也会发生变更,上述一切信息均以和信通网站最新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记名和信通卡支付时,应通过密码键盘自行输入密码进行消费,并应留意在密码输入时不被旁人窃取。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使用和信通卡时,应该仔细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因持卡人未核对消费支付凭证发生的争议,由消费者与特约商户核对后,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和信通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金额由商户核实后退回至持卡人的和信通卡中,退款周期一般为5-7个工作日。持卡人应该妥善保存使用过的和信通卡以及交易凭条,以备退款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本公司均认为是持卡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4008-331133将免费为和信通持卡人提供消费咨询、余额查询、紧急挂失及投诉受理工作,此外,也可登陆和信通网站www.hexinpass.com查询余额和消费明细。

第二十三条

记名和信通卡遗失或被窃时,持卡人应该首先拨打4008-331133客服热线,在客服人员核实持卡人的基本信息后办理冻结挂失手续,持卡人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公司要求办理正式的挂失手续。持卡人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并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和信通不存在过错的损失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持卡人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后,可申请补发卡的,并支付补卡手续费每张10元。

第二十四条

和信通卡在正式发行之日起一年后将按年度收取年度服务费,服务费为激活金额的3%(最高收取50元),若该卡片在前述期限届满前通过“和信通APP”完成注册绑定的,将免收此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不记名和信通卡持卡人应该在有效期内使用。对自购买日起超过3年以上还有余额的和信通卡,本公司从第4年第一个月起按天扣取卡内原余额5‰的金额作为账户管理费。对即将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和信通卡,经持卡人申请,公司免费提供4008-331133语音客服、客服人工协助延期1个月的服务;在延期的1个月过后,该不记名和信通卡账户内仍有余额的,按照每天卡内余额5‰的金额收取账户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因持卡人使用不当或磨损造成损坏导致无法使用的和信通卡,本公司提供换卡服务,换卡手续费为每张10元。

第二十七条

更换面值,如拆分卡、合并卡等,按卡内资金余额的3%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对不记名和信通卡不提供赎回服务

记名预付卡持卡人要求赎回预付卡内剩余资金,应在预付卡购买3个月后,持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他人代为办理赎回时,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代理关系证明文件。

单位购买的记名和信通卡,应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

和信通卡赎回按转账方式执行。本公司会将赎回资金退至购卡人原购卡银行账户中。若购卡人此前为现金购卡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需提供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本公司会将赎回资金退回至该账户。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持卡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

(三)本公司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权利

(一)本公司有权要求购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和信通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和信通卡的使用。

(三)本公司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本公司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

(四)本公司发售和信通卡采取款到激活开通使用的规定,购卡人未付款时,和信通卡处于未激活状态,不能使用。发现明显的误充值、误发卡、或未付款误激活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本公司有权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购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五)本公司有权对持卡人的注册资料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资料或交易行为中存在问题,或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的,有权向持卡人发出询问,要求持卡人进一步提供必要的信息或直接对该物品、该持卡人及相关的交易作出相应的处理。如该持卡人利用和信通卡从事非法交易的,本公司有权停止其业务。

(六)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消业务种类,并采取合理形式在公司网站或和信通APP端及时公告。

(七)本公司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持卡人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持卡人。

(八)本公司有权使用持卡人注册时的信息资料及在交易中产生的相关资料进行与业务有关的联系、沟通之用,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有权查询的法定机构,或为完成交易指令的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为向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在经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在与第三方合作商签订保密条款的基础上,允许第三方合作商直接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同时本公司有权为统计分析、内部管理之目的使用上述资料。

(九)购卡人或持卡人同意,本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本公司基于单方合理判断,包含但不限于本公司认为购卡人或持卡人已经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将中断或终止向购卡人或持卡人提供和信通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2、本公司在发现持卡人注册资料虚假、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中断或终止持卡人账号、密码,并拒绝持卡人使用和信通部分或全部服务功能。

3、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持卡人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和信通交易结算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b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d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e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和信通中断对持卡人服务的。

f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持卡人服务的。

g 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十)除特别说明外,与和信通网站及其内容以及和信通向持卡人提供的和信通持卡人端运行软件(如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有权对持卡人的侵权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的义务

(一)本公司应当书面或通过和信通卡网站等提供和信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和使用说明等。

(二)本公司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主要为www.hexinpass.com网站、4008-331133电话服务和公司客服柜面服务。

(三)本公司应依法对购卡人或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持卡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公司对和信通卡的密码采取计算机单向加密,任何人不能通过系统查看和查询卡密码。持卡人修改密码只能采取密码重置方式,不能查询原密码。本公司保证工作人员无法直接查看密码,以确保持卡人密码的安全。

(五)和信通网站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整个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保证持卡人交易活动的顺利。

(六)和信通网站对交易的接入系统的安全、有效、实时性负责。但不承担因通讯故障等非本公司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引起的交易纠纷等责任。

(七)对持卡人在注册使用和信通卡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作出回复。

(八)和信通网站对持卡人在注册中提供的相关资信资料及在交易中产生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九)本公司负责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业务咨询及查询服务,并在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等内容。

(十)本公司如涉及收费标准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持卡人告知。

(十一)本公司将根据注册信息等相关要素对持卡人从事交易的权限和身份进行核实。和信通网站并无其他义务检查以正确的方式注册的信息等相关要素进行交易的持卡人的真实权限或身份。

第三十二条

购卡人和持卡人权利

(一)购卡人和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和信通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二)购卡人和持卡人有权知悉和信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卡人和持卡人对和信通卡交易若有疑问,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三十三条

购卡人和持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和信通卡。

(二)购卡人或持卡人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并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和信通网站进行注册或认证;同时,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若因提供任何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本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资料为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整,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对该持卡人提供服务,拒绝其使用本服务之部份或全部功能,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三)购卡人或持卡人应承担预付资金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孳息损失。

(四)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和信通卡,导致和信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五)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六)持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或泄露。持卡人对和信通卡、密码、身份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和信通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持卡人应该做到:

1、不在本公司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和信通卡。

2、避免使用同样的持卡人名、卡号和密码在其他网站上注册,从而因为其他网站注册信息的泄漏,造成在本人的和信通卡在本公司的应用密码泄密。

3、持卡人在和信通网站注册时应该自设、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容易猜测的数字等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包括本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购卡人和持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和信通卡或自己在和信通网站的注册持卡人。持卡人同意自行承担因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和信通卡或注册持卡人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和信通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不得利用和信通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持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三)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等行为。

(四)利用和信通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五)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六)其他被本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对因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本公司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办理和信通卡业务的分支机构、银行代充值网点及其他销售渠道均属于和信通卡业务处理的有关机构,购卡人在上述机构办理购卡业务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特约商户、代理销售机构,购卡人和持卡人及其他与和信通卡业务处理有关的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均按照本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公司制定、修改、解释。本公司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和信通网站www.hexinpass.com等渠道对修改后的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如果不同意本公司对本章程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购卡人和持卡人有权停止使用和信通卡提供的服务。如果持卡人继续使用和信通卡相关服务,则视为其接受本公司对本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

第四十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和信通网站www.hexinpass.com查阅本章程的最新版本,也可以在购卡时向本公司索取。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及今后本公司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定作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如果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购卡人或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和信通卡前,确认已经对本章程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法律争议管辖地为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和信通网站www.hexinpass.com发布之日起生效。